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场所、电话

地址:桑珠孜区黑龙江中路22号

电话:0892-8839500

二、办事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调查与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案件处理

1.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责令改正期限通常为5至10个工作日。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我局依法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我局依法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桑珠孜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尚未按照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履行相关义务,我局提请用人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经催告,用人单位仍不履行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电话

监督方式: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38-8812580

四、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日喀则市山东北路4号

联系电话:0892-8828363 

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南路52号

联系电话:0892-8825829


工伤失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 工伤认定服务
    1.适用对象: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以及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科室15日内审核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受理后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的可缩短时限)→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服务
    1.适用对象:已认定工伤或工亡的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
    2.申请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及病历;工亡待遇还需提供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领材料→科室核查材料及待遇资格→核定待遇标准→按月集中拨付待遇至单位或个人账户。
    4.特殊要求:1 - 4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季度需提交生存证明。
三、相关监督与处罚辅助服务
    1.适用场景: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骗保,或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违规履约等情况。
    2.执法流程:科室开展合规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后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并经法治审核→告知当事人听证、陈述申辩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执行。
    3.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1.申请条件: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停工留薪期满的,本人、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职工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其近亲属可代为申请。
    2.可申请项目:包含劳动功能障碍与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复查鉴定;还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康复、旧伤复发、配置辅助器具等相关事项确认。
    3.申请材料: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原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各类检查检验报告复印件。
    4.办理流程:先通过人社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鉴定委员会会通知职工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行动严重受限的可申请视频鉴定;最后委员会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结论,伤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
    5.现场鉴定注意: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影像学检查胶片等材料;按通知独自到场(行动不便者除外),如实陈述伤情,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
    6.结论领取与救济:鉴定结论出具后,工作人员会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领取,也可申请邮寄。若对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五、通用服务信息
    1.办理渠道: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市人社局工伤科。
    2.咨询与投诉:咨询可拨打当地人社服务热线或工伤科办公电话;投诉可向人社部门机关党委或指定监督科室反馈,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或拨打电话投诉。
    3.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 - 13:00,下午15:30 - 18: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