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人力资源业务
二、 专技人员业务
三、 劳动关系业务
四、 工资福利业务
五、 调解仲裁业务
六、 劳动监察业务
七、 社保基金业务
八、 就业服务业务
九、 城镇养老保险业务
十、 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业务
十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十二、 社会保险统筹业务
一、 人力资源业务
业务名称:干部调动
服务科室:人力资源管理科
服务对象:全市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理条件:符合调动条件
办结时限:每月或每季度
办理流程:接收调动材料、审核、提交党组会、办理手续
办理材料:个人调动申请、调动登记表、人员调动使用编制申报表
法定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咨询电话:0892-8822357
业务名称:事业人员退休
服务科室:人力资源管理科
服务对象:全市政府系统事业人员
受理条件:符合退休条件
办结时限:每月
办理流程:接收退休材料、审核(审档)、提交党组会、下发通知
办理材料:单位主管部门请示、个人退休申请、退休审批表、用人单位会议纪要、人事档案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咨询电话:0892-8822357
二、 专技人员业务
业务名称:专业技术人员退(病)休
服务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服务对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政工人事科和各县(区)人社局
受理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达到工龄规定(男30年,女25年);达到病退条件(三甲以上医院近1月诊断证明)
办结时限:本月接收申报材料至次月人社局党组会议研究结束。
办理流程:提交退(病)休申报材料→现场审核条件→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印发红头文件批准退(病)休→退(病)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材料:本人手写申请书;三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近一个月内诊断证明);单位党组(委)函和会议纪要原件;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本人人事档案;本人手写保证书(主要内容为“自愿放弃享受64号文件”)。
法定依据:关于做好我市政府系统工作人员到龄退休清查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7〕90号)
咨询电话:0892-8822371
三、 劳动关系业务
业务名称:工人调动
服务科室:劳动关系科
服务对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受理条件:人才需求
办结时限:每月
办理流程:科室收到调动呈报表查档后,资料齐全,报局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办理材料:调动申请;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意见;调动呈报表;编制确认函;调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依据:《人社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20号
咨询电话:0892-8839501
业务名称:工人退休
服务科室:劳动关系科
服务对象: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受理条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
办结时限:即时受理办结
办理流程:本人自愿申请、单位预审档案、劳动关系科审查、人社局领导逐级复审、呈报人社局党组审批、下发退休审批通知。
办理材料:1、本人退休申请;2、职工个人人事材档案;3、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退休函或会议纪要; 4、身份证复印件;5、缴保缴费凭证等。
法定依据: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人退休年龄条件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109号);2、《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藏劳社办【2003】85号);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号);4、《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6号);5、《关于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7号)。
咨询电话:0892-8839501
四、 工资福利业务
业务名称:补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服务科室:工资福利科
服务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理条件:因各种原因档案中缺少工资变动审批表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
办理流程:由各单位开具补批档案证明→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办理材料:各单位开具的证明,需要补批的工资变动审批表。
法定依据:根据工资审批政策进行审批。
咨询电话:0892-8822176
业务名称:审核并开具调动人员工资转移证
服务科室:工资福利科
服务对象:正科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理条件:组织人事部门已批准调动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
办理流程:组织人事部门已批准调动→本单位开具工资转移证→工资福利科审核迁出
办理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本单位开具的工资转移证(如工资福利科无本人相关任职经历或学历,需提供本人相关任职文件或证书)。
法定依据:根据“三定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咨询电话:0892-8822176
五、 调解仲裁业务
业务名称:仲裁裁决处理
服务科室:调解仲裁管理科
服务对象:个人、企业
受理条件: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争议的予以受理。
办结时限:一般45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办理流程:受理、调查、开庭审理、下发仲裁裁决书、结案
办理材料:仲裁申请书、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书、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咨询电话:0892-8838340
业务名称:仲裁调解处理
服务科室:调解仲裁管理科
服务对象:个人、企业
受理条件: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争议的予以受理。
办结时限:15日
办理流程:受理、调查、开庭(庭前)调解、出具仲裁调解书、结案
办理材料:仲裁申请书、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书、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咨询电话:0892-8838340
六、 劳动监察业务
业务名称:劳动监察投诉举报
服务科室:劳动监察科
服务对象:个人、企业
受理条件: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办结时限:50天
办理流程: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送达、结案。
办理材料: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信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咨询电话:0892-8839500
七、 社保基金业务
业务名称:社保基金收入
服务科室:基金监督科
服务对象:行政单位、企业、个人
受理条件:业务科提供的核定单
办结时限:按月上交
办理流程:按照银行回单开收据、进行账务处理
办理材料:核定单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开展社会保险的相关文件
咨询电话:0892-8839974
业务名称:社保基金支出
服务科室:基金监督科
服务对象:参保人员
受理条件:业务科提供的待遇核定单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按照业务审批明细表、明细单;上级拨款到位后及时兑现支付。
办理材料:根据业务科提供的明细清单、测算审批、原始资料。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开展社会保险的相关文件
咨询电话:0892-8839974
八、 就业服务业务
业务名称:失业人员再就业之职业技能培训
服务科室:日喀则市公共职业技能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个人
受理条件:具有日喀则市户籍,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牧区富余劳动力。
办结时限:3个月
办理流程:1、当地人社部门报名2、当地人社部门审核3、制定培训计划报党组审批 4、市人社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4、培训机构上报开班申报表5、开展培训6、鉴定考核7、发证。
办理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一寸免冠彩照两张3、建档立卡人员必须提供(县、乡、村)证明
法定依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财农字〔2013〕66号、关于调整全市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标准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6〕13号
咨询电话:0892-8838715
业务名称:自主创业之创业担保贷款办理
服务科室:就业局
服务对象:个人、企业
受理条件:创业担保对象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商业银行其他未偿清的贷款。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干部、留学归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办结时限:
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到经营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审核发放贷款。担保基金通过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的,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见书。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由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认定证明,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办理材料:个人身份证、银行出具的无欠款说明,营业执照等。
法定依据: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中国银行拉萨支行关于引发《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金字〔2017〕37号)
咨询电话:0892-8835301
九、 城镇养老保险业务
业务名称:安置服务事项
服务科室:养老保险科
服务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个体户、企业
受理条件:西藏自治区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人员(不包含个体)。
办结时限:区内安置每年9-10月、区外安置每年1-2月
办理流程:区内的原单位统一每年8月之前安置相关材料报送我科室,区外的每年12月之前安置相关材料报送我科室。
办理材料:1、退休批复(一式三份);2、本人安置申请(一式三份);3、填写安置联系表(一式三份);4、本人身份证和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三份);5、本人安置当年退休工资审批表(含烤火费、一式三份)。
法定依据:
咨询电话:0892-8830233
业务名称:待遇计算
服务科室:养老保险科
服务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个体户、企业
受理条件:西藏自治区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人员。
办结时限:不存在养老及医疗欠缴的退休时间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办理流程:
1、初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审核医疗保险资格认证;
3、复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无存在问题的直接计算待遇并发放养老金;
5、有问题的下个月计算并发放。
办理材料:
1、退休批复文件及退休(职)审批表;
2、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工资卡号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法定依据: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2007〕6号文件。
咨询电话:0892-8830233
业务名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服务科室:养老保险科
服务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个体户、企业
受理条件:已按西藏自治区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人员。
办结时限:每年9-10月份
办理流程:
1、对离退休后长期居住地与原工作单位或代管单位在同一地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原单位或代管单位填报《区内认证表》。原单位或代管单位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资料统一报送到我科室。
2、对离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异地,由原工作单位或代管单位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将《区外认证表》寄送给本单位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并作登记备案。离退休人员填报《区外认证表》后,到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确认,在30日(以邮寄为准)内将《区外认证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寄回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0底前报送到我科室。
3、退休后因大病卧床、长期住院等原因不能亲自前来办理认证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或代管单位必须派工作人员携带《区内认证表》与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见面,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填报《区内认证表》,并审核确认后,一并报送我科室。
办理材料:
一、区内认证:
1、《西藏自治区区内居住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以上简称区内认证表);
2、近期免冠照片1张;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4、退休证。
二、区外认证:
1、《西藏自治区区外居住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区外认证表);2、近期免冠照片1张;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4 、退休证。
法定依据:根据西藏自治区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2]38号)文件。
咨询电话:0892-8830233
业务名称:丧葬抚恤金及清退个人账户发放
服务科室:养老保险科
服务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个体户、企业
受理条件:西藏自治区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及在职人员去世。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内办理
办理流程:原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后我科室审核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办理材料:
1、离退休人员去世待遇核定程序
(1)出具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一式三份);
(2)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收益人的申请书(一式三份);
(3)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2、在职工死亡待遇核 定程序
(1)出具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一式三份);
(2)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申请书(一式三份);
(3)提供参保去世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一式三份);
(3)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法定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范围的通知,藏正办发〔2009〕82号文件。
咨询电话:0892-8830233
十、 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业务
业务名称:工伤待遇审核
服务科室:工伤失业科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已由工伤经办机构认定工伤)
受理条件:
1.工伤职工(已认定)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自接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过后向工伤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2.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缴费之日起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办结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审核、兑现
办理流程:1.一次性书面告知待遇申领所需材料;2.材料补正后受理;3.审核材料4.符合条件的即可兑现待遇。
办理材料:1.工伤认定书;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3.工伤医疗费原始票据及清单;4.《西藏自治区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到统筹地区之外就医的,由本人或亲属前往工伤失业科填写);5.食宿交通费(需提供发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已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者方可);6.《供养亲属认定表》(工亡职工有供养亲属的,需由工亡职工单位填写);7.工伤职工单位提供的工伤职工工伤上月应发工资证明。
法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咨询电话:0892-8822861
业务名称:申请工伤认定
服务科室:工伤失业科
服务对象: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受理条件: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子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办理流程:1.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所需材料;2.补正材料后立即受理并向个人、用人单位下发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3.对事实不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下发举证通知书(送达回执);4.对证人作调查笔录5.认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个人和用人单位下发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决定书(送达回执)
办理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书;2.工伤认定申请表;3.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建筑施工单位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表;5.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6.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7.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的相关证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8.两名以上证人的证言(书面)以及证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9.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10.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或其他有效证明;11.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12.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死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说明;13.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法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咨询电话:0892-8822861
业务名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因工)
服务科室:工伤失业科
服务对象: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受理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后立即受理。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办理流程:1.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所需材料;2.补正材料后立即受理并向个人、用人单位下发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3.鉴定机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4.依据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5.向用人单位和个人下发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
办理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3.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4.用人单位证明(主要写清单位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盖上单位章子);5.医疗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医生建议栏里写有评残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议);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背面);7.近期免冠照片三张一寸照片;8.申请人本人不能来,要有委托人并有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号;如是夫妻请带上结婚证复印件)。
法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咨询电话:0892-8822861
业务名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
服务科室:工伤失业科
服务对象: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受理条件:职工自身存在残疾或有疾病难以继续工作的,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立即受理。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办理流程:1.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所需材料;2.补正材料后立即受理并向个人、用人单位下发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3.鉴定机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4.依据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5.向用人单位和个人下发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
办理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3.用人单位证明(主要写清单位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盖上单位章子);4.医疗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医生建议栏里写有评残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议);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背面);6.近期免冠照片三张一寸照片;7.申请人本人不能来,要有委托人并有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号;如是夫妻请带上结婚证复印件)。
法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咨询电话:0892-8822861
业务名称:生育待遇审核
服务科室:工伤失业科
服务对象: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
受理条件:1.符合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我区生育保险政策的;2.截止到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12个月的。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办理流程:1.一次性书面告知待遇申领所需材料;2.补正材料后受理;3.自30日之内完成审核并向上级部门申请资金;4.电话通知职工领取待遇。
办理材料: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②结婚证复印件、③准生证(生育证)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准予生育证明、④医学出生(婴儿死亡)证明复印件、⑤职工单位开具的职工生育上月应发工资证明、⑥生育医疗费发票及清单、⑦出院(病情)诊断书。
2.企业职工生育: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②结婚证复印件、③准生证(生育证)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准予生育证明、④医学出生(婴儿死亡)证明复印件、⑤生育医疗费发票及清单、⑥出院(病情)诊断书。
3.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②结婚证复印件、③准生证(生育证)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准予生育证明、④医学出生(婴儿死亡)证明复印件、⑤生育医疗费发票及清单、⑥职工单位或配偶户籍归属地开具的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⑦出院(病情)诊断书。
4.流产: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②结婚证复印件、③生育医疗费(终止妊娠)发票及清单、④职工术前上月应发工资证明或职工单位或配偶户籍归属地开具的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⑤出院(病情)诊断书。
法定依据:《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咨询电话:0892-8822861
业务名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
服务科室:工伤失业科
服务对象: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受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3.已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结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审核、兑现
办理流程:1.一次性书面告知待遇申领所需材料;2.材料补正后受理;3.审核材料;4.符合条件的即可由基金监督科兑现待遇
办理材料:1.失业证原件;2.原单位开具的失业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3.失业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法定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失业保险条例 》
咨询电话:0892-8822861
十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业务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服务科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服务对象:十八县(区)城镇居民、农牧民(含僧尼)
受理条件: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区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办结时限:
办理流程:1、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2、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3、县(区)社保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办理材料: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简称《参保表》)。
法定依据:藏政发【2014】88号
咨询电话:0892- 8839506、0892- 8826346
业务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服务科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服务对象:十八县(区)城镇居民、农牧民(含僧尼)
受理条件: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3、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办结时限:
办理流程:1、参保人到村(居)委会缴纳保险费,村协理员将收到的保费上缴到乡镇一级。2、乡镇一级将所收到的保费缴到县(区)人社局专户。3、县(区)级将收到的保费进行复核后存入地(市)级人社局专户,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相关汇总材料报地(市)人社局。
办理材料:携带缴费证到所属村(居)委会按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本年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注: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允许参保人员高于2000元的标准缴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法定依据:藏政发【2014】88号、藏政发【2014】89号、藏政发【2014】90号
咨询电话:0892- 8839506、0892- 8826346
十二、 社会保险统筹业务
业务名称:企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服务科室:统筹中心
服务对象:企业人员
办结时限:资料完备,5人以下现场办结,5人以上视情况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材料:
1.单位参保申请;
2.工商登记证(三证合一、五证合一);
3.参保人员花名册;
4.劳动合同书原件;
5.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法定依据:
咨询电话:0892-8836453
业务名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须本人办理)
服务科室:统筹中心
服务对象:灵活就业人员
办结时限:资料完备现场办结。
办理材料:
1.个人参保申请;
2.日喀则市居住证复印件(正反面);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本人日喀则农业银行卡。
咨询电话:0892-8836453
业务名称:随军未就业家属参加社会保险
服务科室:统筹中心
服务对象:随军未就业家属
办结时限:资料完备现场办结。
办理材料:
1.随军配偶养老保险转移证明;
2.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转移介绍信;
3.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军人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6.随军随队证明;
7.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信息转移接续信息表;
8.随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9.户口簿复印件,主要包含户主页、本人页、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
10.结婚证复印件;
11.干部转业证、退休证、复员证。
咨询电话:0892-8836453
业务名称:异地社会保险转入
服务科室:统筹中心
办结时限:资料完备现场办结。
办理材料:
1、提供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续函;
2、提供转出地出具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咨询电话:0892-8836453
业务名称:系统内跨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转入
服务科室:统筹中心
办结时限:资料完备现场办结。
办理材料:
1、提供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
2、提供转出地出具的社会保险关系单据。
法定依据:
咨询电话:0892-8836453
业务名称:日喀则市内社会保险转移
服务科室:统筹中心
办结时限:资料完备现场办结
办理材料:提供日喀则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人员转移凭证。
咨询电话:0892-8836453
业务名称:社会保险转出到异地
服务科室:统筹中心
办结时限:资料完备现场办结
办理材料:
1、维护、审核日喀则市参保险种信息,出具缴费凭证;
2、提供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函。
咨询电话:0892-8836453
业务名称:系统内跨经办机构转出到异地(各地市间转出)
服务科室:统筹中心
办结时限:资料完备现场办结。
办理材料:
1、维护、审核日喀则市参保险种信息,出具缴费凭证;
2、提供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函。
咨询电话:0892-8836453
业务名称:日喀则市内转出
服务科室:统筹中心
办结时限:资料完备现场办结。
办理材料:提供日喀则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人员转移凭证。
法定依据:
咨询电话:0892-8836453
业务名称: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服务科室:统筹中心
办结时限:资料完备现场办结
办理材料:提供退休审批批复。
咨询电话:0892-8836453
业务名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核定
服务科室:统筹中心
办结时限:资料完备现场办结,每月25日后,清理当月相关凭据,整理归档。
办理材料: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
咨询电话:0892-8836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