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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刷。
    【自治区部门文件】《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厅发[2012]58号2012年5月23日)   第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四)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审批。【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收受贿赂、获取其它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刷。【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不予理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不予理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书面形式答复。【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不予理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8)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收受贿赂、获取其它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8项:项目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权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劳务派遣单位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1年9月11日,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第一款: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第三款: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   工商总局令第14号2001年5月8日)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擅自办理的;
    3.因不严格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延误、遗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审批程序和条件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4条: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应由包括中、青年专家在内的具有本专业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一些国务院部门设在地方的直属单位不具备组建某些系列评委会条件的,不能自行组建,可以委托当地的有关评委会统一组织评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评委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办事公道。在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专业技术职务时,实行回避制度。要改进评审方法,实行考试(含答辩)、考核、评审相结合,对不同系列、不同层次各有侧重的办法,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评审结果应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
    【部门规章】《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三条: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   价。
      【部委文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第十一条:各市、各部门应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应由包括中、青年专家在内的具有本专业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一些国务院部门设在地方的直属单位不具备组建某些系列评委会条件的,不能自行组建,可以委托当地的有关评委会统一组织评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评委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办事公道。在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专业技术职务时,实行回避制度。要改进评审方法,实行考试(含答辩)、考核、评审相结合,对不同系列、不同层次各有侧重的办法,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各市、各部门确定。评审结果应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三条: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相关要求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开具委托函委托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根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考察、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后,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送达责任:及时印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送区直相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及七地市人社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